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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補助申請

常見的喪葬補助有哪些?

如何請領國民年金的喪葬補助?

一、申請條件: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觀看資訊來源

二、申請期限: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5年內。

三、準備文件:

1.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申請書的下載位置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4.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5.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0條

備齊以上文件寄到: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勞保局國民年金組」或送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以月投保金額18,282元為例,喪葬補助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

資訊來源: 勞動部勞保局官方網站 > 業務專區 > 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申請及核付作業流程

如何請領榮民喪葬補助?

一、對象:就養榮民亡故。

二、申請人:亡故榮民家屬均未申領政府預算發給之喪葬補助時,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三、承辦單位

1.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家)。

2.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四、檢附申請資料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受理機構得連結內政部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五、申請期限:請於死亡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請金額: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四萬元。

資訊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喪葬輔助常見問題彙整

如何請領勞工保險喪葬補助?

注意!本章節內容訊息量極多,建議適時進入勞保局網站的相關頁面、仔細閱讀。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本人死亡

■ 請領資格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一、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

1、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2、遺屬順序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3、請領條件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無謀生能力 ◆ 扶養下述第2項之子女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孫子女: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一、喪葬津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得請領)

1、普通傷病死亡:

(1)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2)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 屬津貼。

(3)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2、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三、遺屬年金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3,000 元發給。

4、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於111年4月30日(含當日)前死亡,且已提出申請職災死亡給付,或續領職災遺屬年金給付者,適用本頁面規定。如尚未提出申請,且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得選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111年5月1日(含當日)後因職災死亡,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
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有加保勞工/死亡給付

一、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得請領)

1.、普通傷病死亡:

(1)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2)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 屬津貼。

(3)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2、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 月遺屬津貼。

三、遺屬年金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3,000 元發給。

4、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 請領手續

※可郵寄或送件至勞保局申請

一、申請喪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4、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二、申請遺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三、申請遺屬年金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為配偶時,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記事請勿省略)

4、其他證明文件如下:

(1) 以「在學」資格申請者(子女或孫子女):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應於每年 9 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遺屬年金應繼續發給至翌年 8 月底止。

(2) 以「無謀生能力」資格申請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宣告之證明文件。

(3) 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四、申請書除下列情形外,應洽投保單位蓋章:

1、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並自行請領。

2、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提出申請者,得自行請領。

3、被保險人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且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遺屬得自行請領半數遺屬年金。

五、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六、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應包含中譯本(足資辨識之死亡證明書及親屬關係證明英文文件得免附),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譯本未經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七、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與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註:海基會)

八、請領死亡給付者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檢具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監護人副署簽章,並檢附監護人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九、遺屬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時應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保險人查核。所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為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應包含中譯本,並須依規定經簽驗證手續。

關於給付之核發、書表下載、常見問答以及相關規定,都可以點選下方按鈕,進入勞保局網站的相關頁面。

勞工保險 > 給付業務 > 死亡給付

以上資訊來源:勞保局網站 > 勞工保險 > 給付業務 > 死亡給付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的家屬死亡

■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 請領手續

一、被保險人及死者均為本國籍時,請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再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辦理申請:

1、戶政機關通報申請:

(1) 被保險人親自前往辦理死亡登記時,可攜帶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2) 如被保險人無法親自前往辦理死亡登記,需填妥委託書並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

2、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
被保險人持有自然人憑證者,可透過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線上申請。

3、書面申請:
請填寫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自行申請,不需投保單位蓋章),並檢附被保險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郵寄或親送至勞保局即可。

二、如被保險人或死者未於國內設籍,除填寫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外,應另備下列書件:

1、有效居留期間之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親屬關係證明。

4、若被保險人無法來臺領取給付,請出具授權委託書,由受託人於申請 書簽章欄加蓋受託人簽章或受託單位大小印章,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如欲匯入被保險人國外帳戶,請於授權委託書中載明被保險人英文 姓名、銀行及分行英文名稱、分行銀行英文地址及SWIFT CODE等國外 帳戶資料。

5、以上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足資辨識之死亡證明書及親屬關係證明英文文件得免附中文譯本)。

(1)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關於給付之核發、書表下載、常見問答以及相關規定,都可以點選下方按鈕,進入勞保局網站的相關頁面。

勞工保險 > 給付業務 > 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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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請領農民保險的喪葬津貼?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或失蹤經法院裁定死亡宣告者,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農保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二、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致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30個月。

三、請領手續:

(一)書面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提出申請:
■ 農保資格證明文件

(1)含被保險人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給付審查書件

(1)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此為二合一申請書,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之裁定。

(3)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付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代替,惟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請領人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代)。

(5)申請農民職災保險喪葬津貼時,另外應檢附職業傷病證明文件(例如: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職業病診斷書、目擊者證明、警察機關處理紀錄、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之職業病評估報告書…等)。

(二)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 先至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申請人再持自然人憑證透過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線上申請。

四、給付之核發: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服務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2330

六、注意事項:

1. 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自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提出喪葬津貼之申請,超過上述5年期限,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2. 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3.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之1規定,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勞保局核定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依勞保局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協議者,勞保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申請人如為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勞保局得通知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不得以切結書代替。勞保局依規定發給喪葬津貼後,尚有其他支出殯葬費之人時,應由領取之人負責分與之。

4.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公布後,農保被保險人因加保前罹患之傷病所致死亡,依內政部95年5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50081006號函示精神,如被保險人於加保時尚具農作能力,於加保期間死亡,其喪葬津貼之請領,即依法核給。」、「如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罹患傷病,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傷病死亡,並已領取勞保死亡給付,倘其死亡日期亦在農保有效期間者,按該函示避免社會保險資源浪費之意旨,並參照農保條例第18條及勞保條例第22條均設有『同一種保險事故,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之規定,即所謂『同一事故(死亡)不再重複給予保障』之法理,應不予喪葬津貼。

5. 依據內政部99年1月29日台內社字第0980242047號函示略以,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之農保被保險人,於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如其家屬依規定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嗣後又依農保條例第40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因其家屬依規定所領取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遺屬年金給付,與農保被保險人於農保有效期間因死亡事故所發給之喪葬津貼目的不同、所保障對象亦異,且請領之條件限制及性質亦有所差異,自無違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

6. 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參加本保險、本職災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僅得擇一保險領取其給付。

資訊來源:勞保局網站 > 農民保險 > 給付業務 > 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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